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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及4責任人共收5罰單 欺騙投保人等-世界實時

      2023-09-14 09:38:35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3日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今日公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金管罰決字〔2023〕44號),經查,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存在內控管理不到位、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警告,并處罰款41萬元。

      內控管理不到位:2020年7月,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內控管理不到位行為,違反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銷售人員管理責任體系。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歸口專責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全流程管理。(十三)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保險公司應嚴格防范銷售人員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行為,發現銷售人員從業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以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等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資料圖片)

      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間召開的兩場產品說明會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一是2021年3月20日組織開展產品說明會,主推產品為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此次產品說明會上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并購買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二是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該酒會上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并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參加上述酒會并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罰款30萬元。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銀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義,合計報銷2.24萬元購買蘋果手機、板電腦各1部,而實際用于內部員工獎勵,財務資料記載不真實。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罰款10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同日公布的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金管罰決字〔2023〕45號-48號)顯示,王小江作為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高級專員,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21年3月20日產品說明會,主推產品為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此次產品說明會上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并購買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王小江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劉強時任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銀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義,合計報銷2.24萬元購買蘋果手機、板電腦各1部,而實際用于內部員工獎勵,財務資料記載不真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劉強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陳婷婷時任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智和團隊負責人,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2020年7月,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內控管理不到位,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決定對陳婷婷警告,并處0.4萬元罰款。

      胡常勝時任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個險)營銷部經理,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該酒會上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并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參加上述酒會并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胡常勝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全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4號

      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晉祠路一段8號中海國際中心A座

      主要負責人: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內控管理不到位

      2020年7月,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個人績優代理人引進人員履歷表、宋永軍代理合同、宋永軍畢業證書復印件、刑事判決書、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二、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間召開的兩場產品說明會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一是2021年3月20日組織開展產品說明會,主推產品為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此次產品說明會上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并購買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二是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該酒會上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并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參加上述酒會并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產說會視頻課件及錄音文字版、主講燈片、情況說明、詢問筆錄、保單系統截屏、繳費記錄、產品條款等證據證明。

      三、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銀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義,合計報銷2.24萬元購買蘋果手機、板電腦各1部,而實際用于內部員工獎勵,財務資料記載不真實。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內控管理不到位行為,違反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銷售人員管理責任體系。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歸口專責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全流程管理。(十三)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保險公司應嚴格防范銷售人員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行為,發現銷售人員從業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以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等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上述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罰款30萬元。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罰款10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警告,并處罰款4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5號

      當事人:王小江

      住址:太原市漪汾街

      職務: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高級專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21年3月20日產品說明會,主推產品為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此次產品說明會上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并購買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產說會視頻課件及錄音文字版、情況說明、詢問筆錄、保單系統截屏、繳費記錄、產品條款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王小江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6號

      當事人:劉強

      住址:太原市小東門

      職務:時任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1年11月和2022年1月,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銀保渠道分2次以外部招待名義,合計報銷2.24萬元購買蘋果手機、板電腦各1部,而實際用于內部員工獎勵,財務資料記載不真實。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劉強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7號

      當事人:陳婷婷

      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區

      職務:時任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智和團隊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2020年7月,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內控管理不到位,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個人績優代理人引進人員履歷表、宋永軍代理合同、宋永軍畢業證書復印件、刑事判決書、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內控管理不到位行為,違反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 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五)建立銷售人員管理責任體系。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歸口專責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全流程管理。(十三)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保險公司應嚴格防范銷售人員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行為,發現銷售人員從業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以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等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陳婷婷警告,并處0.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7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金管罰決字〔2023〕48號

      當事人:胡常勝

      住址:太原市小店區

      職務:時任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本部(個險)營銷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對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該酒會上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并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參加上述酒會并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主講燈片、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系統截屏、產品條款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胡常勝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2023年9月7日

      關鍵詞: 泰康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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