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解釋,即自然解釋,是論理解釋的一種。屬“不言自明、理所當然”,是指刑法規范雖然沒有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范目的及事物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使用范圍之內。典型的如《刑法》第50條對死緩兩年的理解:死緩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之后,適用死刑程序無需等到兩年期滿;而對于死緩中的重大立功或無故意犯罪需減少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必須在兩年期滿后才可適用。當然解釋比較常用的是入罪解釋,即法律 雖無明文規定,但依規范目的衡量,該行為比法律規定者更有適用的理由。
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怎么區分?
根據解釋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文理解釋: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主要根據語詞的含義、語法、標點及標題等進行解釋。論理解釋:根據刑法產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1)擴大解釋:如將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釋為傳播淫穢物品。注意:罪刑法定原則不排斥擴大解釋,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2)縮小解釋:如將刑法第111條的“情報”解釋為“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詞典的含義是“關于某種情況的消息或報告”)。
(3)當然解釋:是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據形式邏輯、規范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某一事項解釋為包括在法律條文規定的范圍內。例如,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合格香煙成立非法經營罪,那么經營偽劣香煙當然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就屬當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