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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政局會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人民銀行咸寧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咸寧監管分局等單位印發了《咸寧市養老服務機構預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可以收會員費的條件,明確了會員費、醫療應急費及預收費的管理辦法,明確了民政、地方金融、公安機關等部門的監管責任。
《辦法》規定,我市養老服務機構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優惠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預交資金。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服務對象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也不得為其他經營主體或個人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保健”產品活動提供協助和支持,嚴禁向服務對象非法集資。同時,養老服務機構還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收取醫療應急費,應當事先與服務對象協商明確使用范圍,納入服務合同條款或另行形成書面協議。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養老服務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醫療應急費,不得超過1萬元,并繳入存管賬戶,養老服務機構收取的醫療應急費,原則上只能作為醫療應急支出。
《辦法》將于2月1日正式實施,填補了我市在養老服務機構預收資金監管方面的政策空白,進一步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