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
應當注意兩點: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范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于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托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這一點使之區別于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也就是說,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于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為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為。
關鍵詞: 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