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辦案+溯源治理,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案情介紹】
2022年12月2日清晨,薛某在明知可能造成危險的情況下,仍在其三樓住所廚房內,向樓下拋擲空料酒玻璃瓶,砸到路過此地的被害人韓某,致其額頭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傷情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薛某賠償被害人韓某各項經濟損失2萬元,并取得其諒解。
【資料圖】
今年3月14日,湖北省石首市檢察院以薛某涉嫌高空拋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5月5日,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薛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檢察履職】
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嚴格把握證據標準。案發后,檢察機關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依法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為核實證據、排除案件疑點,承辦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案發現場方位、物證痕跡、生物檢材等關鍵證據予以固定、提取,調查周邊街道人車流量情況,走訪周邊群眾,研判玻璃瓶拋擲軌跡,核實該拋擲玻璃瓶行為是否對周邊公眾通行造成影響。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偵查,逐步鎖定犯罪嫌疑人,明確其高空拋物地屬于人車流量較大地區,其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影響,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與客觀證據建立關聯,形成閉合性的證據鎖鏈。
強化檢調對接,著力化解社會矛盾。案件辦理過程中,針對薛某高空拋物造成他人輕微傷的后果,該院會同公安機關、街道辦、社區積極促成雙方和解,著力化解社會矛盾。
2023年2月21日,在檢察機關協調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所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承辦檢察官積極向薛某釋法說理、開釋證據,3月7日,薛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針對案件社會矛盾基本消除,結合薛某自首、認罪認罰、主動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提出對其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在15日內快速辦結,并將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
依法監督履職,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釋明觀點。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薛某拋擲玻璃瓶的行為是否達到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的標準產生分歧,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5月4日,石首市檢察院依法監督履職,指派分管副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并發表意見,從被告人主觀惡性、行為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危害后果三個方面,闡明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依據,認為薛某在明知可能造成危險的情況下,仍在其住所廚房內向樓下拋擲空玻璃瓶、造成他人輕微傷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采納檢察機關觀點及量刑建議。
制發檢察建議,助推社會治理。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周邊居民樓普遍存在防盜網、空調外機上堆放著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雜物,隨時有墜落的風險,存在嚴重的高空墜物隱患。6月20日,檢察機關向石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法治宣傳等,有效推動社會治理,守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典型意義】
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全面審查案件。對于高空拋物類案件,檢察機關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從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出發,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迅速啟動快速反應機制,指派精干力量依法提前介入,結合案件客觀事實,全面考量、準確把握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標準,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引導公安機關全面、客觀收集證據。
全面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在幫助公安機關構建證據體系的同時,提出引導取證建議,確保犯罪行為得到有效追究。
以輕罪案件快速辦理,促案件辦理提速增效。針對高空拋物這類輕刑案件,檢察機關通過前期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固定了案件關鍵證據,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重點核實證據“三性”,進行釋法說理,積極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注重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成雙方和解,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既確保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實性,又做到兼顧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現輕刑案件快辦快結快訴,有效提升辦案效率。
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將依法監督落到實處。針對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標準尚無明確司法解釋予以認定的客觀現實,檢察機關主動跟進監督,檢察長受邀列席審判委員會并發表檢察監督意見,闡明被告人高空拋物在主觀惡性、行為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上達到“情節嚴重”,進一步提升法律監督能力,依法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
主動延伸職能狠抓溯源治理。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針對臨街住宅高空拋物亂象,主動延伸檢察職能,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社會管理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并有針對性提出治理建議,堵塞制度漏洞,強化犯罪預防,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法治化治理題中應有之義。(蔣長順 徐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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