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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員工自動離職的,單位應該及時與職工辦理離職及退工手續。
2、如果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則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果職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直接離職,因此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職工進行賠償。
3、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6、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8、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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