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幾種特殊情況的計稅依據:
(1)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
營業賬簿在計稅貼花時,為了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規定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的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算貼花。
(2)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規定:其境外總行須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3)增加注冊資本的:
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應增加部分補貼印花。
(4)增加資金的次年度:
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貼花。增加的,需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3、稅率:
按計稅依據萬分之五的稅率貼花。
二、其他營業賬簿
1、概念: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于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2、計稅依據: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3、稅率:按每冊五元定額貼花。
三、賬本印花稅的依據
”記載資金的帳薄”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補充】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營業賬簿印花稅新規定是什么?
1、營業賬簿印花稅新規定,為減輕企業負擔,國家對企業的營業賬簿,除了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之外,其他的按件貼花五元的賬簿不再征收印花稅。營業帳薄: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薄,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條例法律規定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