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顧左右
備受關注的余華英拐賣11名兒童案,終于等來了一審判決。9月18日,貴陽中院判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判處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9月18日羊城派)
(資料圖)
雖然在程序上,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余華英也當庭宣稱要上訴,這名惡名遠揚的人販子最終是否以死刑立即執行畫上句號,還存在不確定性。但線上平臺網民壓倒性的叫好之聲,已如期而至。從轉發“拐賣兒童死刑”的接力,到一宗真實個案的落地,中間夾雜的是難以計數的受害家庭悲痛欲絕的哭聲,跨越經年,揮之不去。
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社會管控的加強,指紋、DNA、人臉識別、身份證以及遍布城鄉的監控攝像頭等,已為堵截拐買拐賣構筑起一道堅實的屏障。從發案數據來看,拐買拐賣犯罪已大幅下降。不時攪熱輿論的個案,以“拐”這一行為所發生的時間而言,也多發生在十幾年前甚至更早。如余華英案,最早的案發時間已是三十年前。據檢方指控,從1993年到1996年,短短三年多的時間里,余華英和龔某良一共拐賣了來自多個家庭的11名兒童。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余華英的這三十年,恰如一部三十年司法斷代史。
據澎湃新聞報道,2000年,余華英曾因涉嫌拐賣兒童被抓。當時,余華英被邯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兩個月后釋放。2004年,她在云南再次作案時被抓。彼時,她和丈夫均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并以假身份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服刑期間,余華英獲減刑三年。出獄后,余華英一直無事,直至曾被她拐賣的楊妞花找到親生姐姐后報警。楊妞花于2022年找到貴州警方,并提供線索,最終,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的民警將涉嫌拐賣楊妞花的余華英抓獲。
如果司法有溫度,余華英應該也是一只先知春江水暖的“鴨”。今天的司法生態,已不再是嚴刑峻法,取而代之的是寬嚴相濟。從認罪認罰從寬,到少捕慎訴慎押,再到刑事和解的推廣適用,刑事司法整體上的確是“輕”了。但輕刑化并不表示放棄重罰嚴刑。寬嚴相濟的全面理解,是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確保辦案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當寬嚴相濟遇上余華英案時,從嚴、從重成了多數共識。在刑法中,拐賣兒童是極其特殊的一類個罪。人倫之痛,莫過于骨肉分離,天各一方卻杳無音信,拐賣兒童刺中的,正是這樣的人間至痛與親情撕裂。
被拐賣犯罪傷害的親情,是永遠的傷害,既無從復原,也無法彌補。很多花費了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奇跡般找到孩子的父母,往往陷入“找到即失去”的宿命。父母還是當年的父母,孩子已不是當年那個孩子。沒找到時,總覺得還有希望;找到時,剩下的總是無法回到過去的失望。
如此人間至痛至悲,錯不在父母,更不在孩子,而在拐買拐賣的犯罪人。三十年司法經驗表明,對這一犯罪在刑罰上的輕縱,事實上造成了類罪的多發,且屢禁不止。當風險低于收益之時,總有人愿意鋌而走險——更何況,即便進入司法程序,這條路有時也并不太“險”——余華英的前兩次判罰恰好作為那個時代的注腳。
一紙死刑判決,并不是大眾的狂歡,而是遲來的司法正義。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一言以蔽之,死刑仍是遺憾的必要,是作為社會對付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的一種不得已手段。慎用不是不用,而是要堅決做到依法從嚴,讓犯罪人罰當其罪。
拐賣11名兒童的余華英,給11個家庭和他們的摯愛親朋帶去了一生的噩夢。兩進宮仍以假身份欺瞞司法,說明并無悔改之心——其危害不可謂不“特別嚴重”,情節不可謂不“特別惡劣”。在余華英面前,那些堅持要圍繞死刑存廢辯論一番的人士可以消停一會兒。想想那些深陷在拐買拐賣犯罪陰影中的父母們,想想那些暗夜里的哭聲,珍愛孩子還在身邊的幸福。(羊城晚報 作者是知名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