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代理是什么意思?
就是將勞動爭議這件事全都交給第三方代理,可以讓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證。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屬民事糾紛,糾紛一般是民事行為由合同和侵權造成的。
起訴狀有:勞動爭議起訴狀(爭議)和民事起訴狀(糾紛)。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糾紛)。
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案由勞動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本案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只要具備與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情形,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代理人資格有什么規定?
首先,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對所代理的訴訟,就其爭議的勞動關系并不享有勞動權利,而只具有訴訟代理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也不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行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這主要是由于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是相對立的,代理制度的目的即是為了在訴訟上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即是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提供進行訴訟、維護權利的條件,又為那些雖然進行訴訟但缺乏法律知識的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