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法律原則可作為對法律條文理解和解釋的基準,這些原則居于其他原則和條文的上位,正像憲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樣。但是民法基本原則不同的是,它們可直接適用,特別是那些比較技術性的原則,如無效行為不生效果的原則。
一般認為,對法律原則可分為四類:第一種是關系法律全體的原則,如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的原則;第二種是作為制度的根據的在學問中所主張的原則,如私法自治的原則;第三種,表明民法典內在的基本價值的原則,如一切人權利能力平等、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及過失責任,被稱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第四種,比較純粹的法技術的原則,如無效行為不生效的原則、土地和建筑物為各別的物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和第四之間存在一種中間狀態,如契約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債務人的總財產作為債權人共同的擔保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