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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的誘惑”,對于很多預算不夠又想要買輛豪車的朋友來說,確實很能打動人。任某通過親戚88000元購買二手“抵押車”,一年后車輛被扣押,任某將親戚郝某訴至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購車款,最終法院駁回了任某的訴求。
被告郝某從事二手車買賣生意,原告任某與郝某是親戚關系。任某因想買車向郝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同日又向郝某支付了710元用于查詢車輛檔案和違章情況。隨后郝某告知任某該車輛抵押給了奔馳租賃公司,無法辦理過戶,所以價格便宜。
四日后,任某向郝某支付87000元購車款,郝某又從案外人趙某處購買車輛并于當日將車輛及車輛行駛證等手續(xù)一并交付任某。一年后,該車被扣押,任某遂向郝某索要購車款,郝某又向趙某索要購車款。因郝某索要購車款未果,任某便將郝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郝某賠償購車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任某與被告郝某并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原告向被告支付購車款88000元,被告將案涉車輛及相應的手續(xù)交付給原告,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在購買車輛前已將錢轉給被告找人查詢車輛的違章和狀態(tài)情況,已明知擬購買的車輛處于抵押狀態(tài),該情形被告已如實告知,其明知道該車輛存在權利瑕疵,卻仍然要購買且其支付的價款顯著低于市場價位,視為其自愿承擔相應的合同風險,被告對案涉車輛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現(xiàn)原告以其購車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要求賠償購車損失,然而,被告已將案涉車輛交付給原告,不存在遲延履行債務的違約行為,原告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合同目的,且其占有、使用案涉車輛達一年多之久,本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購車款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張治菊提醒,切莫貪圖便宜,購買來路不明的抵押車輛,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如果明知車輛有權利瑕疵還貪圖便宜仍然購買的,風險只能自己承擔,法律不予保護。(供稿: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