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和事故證明區別在于:
1、事故認定書已經對事故雙方的責任進行了認定,可以以此為依據確認賠償數額。一般情形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事故證明只是證明了事故的發生情況,對雙方的過錯因調查不清或無法調查而沒有作出認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關鍵詞: 事故證明 事故認定書和事故證明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