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內容?
1.證據的合法性——主體的合法性;
證據主體是合法的,證據主體是指構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者單位。非法主體也會導致非法證據,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了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的特點,對一些證據的主體設定了相應的要求。
2.證據的合法性——形式的合法性:
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證據要求內容真實且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件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擔保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通過書面合同文本證明。
3.證據的合法性——合法的獲取方式:
取證的方式是合法的。獲取證據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決定了當事人收集的證據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想要保護他人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獲取證據的侵害,獲取證據的方法必須合法。
4.證據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
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沒有法定程序,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這個程序就是質證證據的程序。
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是什么?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在辯護期滿后、審判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經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起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后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是,對于重大、疑難、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重新交換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