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ST智誠(834892)的持續督導主辦券商國融證券近日發布公告稱,2023年8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以下簡稱“寧夏證監局”)出具了《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劉國辰、姜東方、蘇琪、李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寧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7號),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已通過寧夏證監局官網進行了公示。
寧夏證監局已將前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送達了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智誠”、“公司”)聯系人并提示公司及時披露,主辦券商已通過微信和電話等方式聯系了公司董事長、代董事會秘書劉國辰及時披露前述處罰決定,但未能聯系到。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為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主辦券商特以風險提示公告的形式披露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相關情況,以下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具體內容:
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劉國辰、姜東方、蘇琪、李雯:
ST智誠未在2022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ST智誠總經理姜東方、時任財務負責人蘇琪、時任董事會秘書李雯未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董事長劉國辰未組織審議定期報告,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寧夏證監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劉國辰、姜東方、蘇琪、李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ST智誠應認真吸取教訓,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相關風險事項不涉及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可能導致觸發強制終止掛牌情形。
本次風險提示中,公司未及時披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以及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涉及的相關責任主體未及時編制、未組織審議2022年年度報告事項,不直接涉及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但該事項反映了公司治理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的失效,因公司不配合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因此主辦券商無法核實該風險事項的根本原因是否與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相關。
公司相關責任主體未及時編制2022年年度報告,也未組織審議2022年年度報告,導致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前未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可能被全國股轉公司終止掛牌。
資料顯示,ST智誠為建設工程提供前期技術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客戶提供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工程咨詢、地籍測繪、地質勘查、環境影響評價、理化實驗室檢測、等專業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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