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弘元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
保薦總結報告書
保薦機構名稱 |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薦機構編號 | BJJG1395 |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證券”、“保薦機構”)作為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持續督導期限已屆滿,國金證券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號——持續督導》等相關規定,出具本保薦總結報告書。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一)保薦總結報告書和證明文件及其相關資料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本機構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保薦總結報告書相關事項進行的任何質詢和調查。
(三)本機構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名稱 |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冊地址 | 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 95號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保薦代表人名稱 | 謝正陽、姚文良 |
保薦代表人聯系電話 | 021-68826830 |
公司名稱 | 弘元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2年 9月 28日 |
上市日期 | 2018年 12月 28日 |
股票簡稱及代碼 | 弘元綠能,603185.SH |
注冊資本 | 41,079.7479萬元人民幣 |
注冊地址 | 無錫市濱湖區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號 |
辦公地址 | 無錫市濱湖區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號 |
法定代表人 | 楊建良 |
本次證券發行類型 | 非公開發行股票 |
本次證券發行時間 | 2021年 1月 29日 |
本次證券上市時間 | 2021年 2月 9日 |
本次證券上市地點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四、保薦工作概述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薦工作如下:
(一)盡職推薦階段
作為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國金證券在盡職推薦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對發行人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組織協調各中介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提交推薦文件后,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組織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進行答復,并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取得發行核準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關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持續督導階段
1、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內部控制運行情況; 2、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
3、督導發行人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4、督導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發表意見;
5、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對外投資的決策權限和決策機制;
6、持續關注公司經營環境、業務狀況及財務狀況,包括行業發展前景、國家產業政策的變化、主營業務及經營模式的變化、資本結構的合理性及經營業績的穩定性等;
7、定期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報告,以書面方式告知公司現場檢查結果及提請公司注意的事項,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8、密切關注并督導公司及其股東履行相關承諾;
9、定期向監管機構報告持續督導工作的相關報告。
五、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公司未發生重大事項并需要保薦機構處理的情況。
六、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在持續督導階段,發行人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運作并履行行溝通,并根據保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為保薦機構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提供了便利條件。
七、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均能勤勉、盡職地履行各自相應的工作職責。在保薦機構的盡職推薦過程中,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出具專業意見,并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在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根據交易所要求及時出具相關文件,提出專業意見。
八、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或事后審閱,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公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披露及時、準確、真實、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九、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對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了核查。
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運作》等相關文件的規定。發行人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嚴格遵守募集資金監管協議,并及時履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未履行審議程序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結的保薦事項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發行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保薦機構將就其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繼續履行持續督導的責任。
十一、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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