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發行是證券發行人首次向投資者銷售某種證券的行為證券發行市場具有創造證券的功能任何產權證書要想進入證券市場,實現流通,首先要獲得一種合法形式的證券證券發行是證券轉讓和流通的前提。證券發行市場的發行對象可以是從未發行過證券的發行人創設的證券,也可以是發行人前次發行后新發行的證券,還可以是因拆分或合并證券的行為而發行的證券。
(二)證券發行人必須是證券發行市場的主體證券創設本質上是證券發行人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集資行為證券發行往往需要專業機構或人員的參與,但必須在證券發行人的主持下完成。而且創設的證券初次銷售是交易,證券的發行人必須是一方,認購人或其他投資者是另一方-方當事人。鑒于證券發行市場參與者的特殊結構,其市場功能的核心是協調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投資者之間的關系。
(三)證券發行市場主要是一個無形市場證券發行人,可以直接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或者特定范圍的投資者銷售證券募集資金,也可以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投資者或者特定范圍的證券認購者募集資金。證券發行市場的存在非常復雜。證券發行人在各種中介機構的協助下,首先要做好證券發行的準備工作;發行的初步準備工作完成后,證券承銷商將向潛在投資者提供募集文件,并以路演的方式宣傳發行的證券;投資者填寫認購文件并交付給證券承銷商后,承銷商將根據證券認購情況與證券發行人協商承銷數量和發行價格,并向證券發行人收取應交付給投資者的證券。上述行為可以在很多地方相繼進行,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合法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