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后果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深交所對上市公司公開譴責嚴重嗎?
根據深交所披露的信息,61家上市公司及435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有1家企業高管被深交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與此同時,深交所不斷夯實規則體系,修訂發布《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豐富監管“工具箱”,細分監管執行層次,優化作出監管決定的程序;結合市場發展情況制訂、修訂股份回購、現金分紅、股權質押、高送轉等20余項業務和信息披露規則,支持公司規范發展。
深交所“問詢+檢查”的“全鏈條”監管也在不斷發揮效能。2018年,深交所根據新修訂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進一步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等業務規則,明確交易所可對上市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重點包括虛假交易、利益輸送、“忽悠式”重組等。
記者了解到,2018年10月,深市某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擬向關聯方收購土地使用權等資產,深交所在事后審查中關注到,上述資產在上市公司和關聯方之間反復倒手,且本次交易價格距前次交易有較大溢價,交易的具體原因、真實目的、評估定價公允性等存疑。對此,深交所及時向公司發出關注函,同時啟動現場檢查流程。此后,該公司后續決定終止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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