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區的違章建筑歸哪個部門管
小區的違章建筑歸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部門管,如發現有違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設局下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舉報,或向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規劃局舉報。行政法規定了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程序,拆違實施部門在發現違章建筑時應當在一個月內將查處違法建筑的情況反饋舉報人,并且應當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找法網提醒您,決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筑時應當給與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筑一定的期限;逾期不拆除,由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二、
違章建筑怎么界定
界定方式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三、
拆除違建的程序是什么
拆除違建的程序是:
1.立案調查。政府執法機關發現違法事實,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投訴的違法事實后,應當作出立案決定,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
2.將違法事實告知違法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舉行聽證。
3.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限期內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行政機關不得強制拆除違章建筑。
關鍵詞: 違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