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侵犯了什么權利
人身自由權

“搜身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哪些部門可以搜身
公安機關是有權利對普通公民進行搜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