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確認醫療糾紛過錯責任原則是怎么樣的
1.醫療水平原則
設定醫療水平原則,是要求參加鑒定的專家應從國情出發,充分考慮各地區、各級醫院的客觀情況和現時的技術水準。該原則一般又分以下三個細則,即醫院等級與 專科技術相結合原則、醫療當時水平原則和醫療地域性原則。其涉及的問題是對醫院或醫務人員履行轉醫義務的評價。
2.病情緊急性原則
由于病情危重,醫師在緊急狀態下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與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質的區別。病情緊急性原則相對其他原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是鑒定時的首選 原則。醫師以保證患者生命權為最主要目的時,有時即使出現差錯,也應考慮免責。
3.醫學技術有限性原則 該原則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1)醫師裁量權原則。由于現代醫學還處于經驗醫學階段,在醫療活動中有許多不確定性問題和尚未解決的問題,那么就應該允許醫師依據某種學說、理論或自己的經驗,在臨床治療時, 對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時,一定要充分考慮醫師的裁量權。
(2)醫療嘗試原則。
主要是指對罕見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領域進行以挽救生命為目的的醫療嘗試和試驗性治療。
二、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即患者或患者家屬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健康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的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的,將喪失其勝訴權。但有特殊情況的經申請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會超過二十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醫療過錯責任怎么劃分的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