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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珠江股份公開信息顯示,職工代表監事盧梅英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為如下:
經查,你于2020年6月起擔任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股份或公司)職工監事。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間,你的配偶唐盛通過其證券賬戶買賣“珠江股份”股票,其中2021年11月2日買入84,200股,成交金額25.43萬元;2021年11月25日賣出84,200股,成交金額27.62萬元;2022年4月27日買入76,800股,成交金額25.27萬元;2022年6月1日賣出76,800股,成交金額31.33萬元;2022年6月13日買入76,200股,成交金額25.76萬元;2022年6月23日賣出76,200股,成交金額30.63萬元;2022年7月14、15日合計買入100,000股,成交金額33.6萬元;2022年10月18日賣出100,000股,成交金額32.8萬元。
《警示函》稱,你作為珠江股份的監事,你的配偶上述交易“珠江股份”股票的行為違反了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 督促配偶及其他親屬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規范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 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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