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管轄權異議時間為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如何提起執行管轄權異議?
提起執行管轄權異議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