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稱,近期部分銀行保險機構的外包服務商發生多起安全風險事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網絡和數據安全、業務連續性造成一定影響,暴露出銀行保險機構在外包服務管理上存在突出風險問題。
(相關資料圖)
為進一步加強供應鏈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穩定運行,《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風險自查,加強科技風險統籌管理,加強非駐場外包風險監測和監管報告。此外,強化“服務外包、責任不外包”的主體意識。
《通知》列舉了企業微信服務風險情況、科技外包風險情況的相關事件。01
企業微信服務風險情況《通知》提到,某微信代理商為多家銀行提供企業微信相關服務,將銀行客戶經理和客戶的聊天會話存檔在該服務商租用的公有云服務器上,會話存檔數據包含部分客戶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賬號等敏感個人信息。未經銀行同意,該服務商私自使用數家銀行600余萬條會話存檔數據用于該公司模型訓練,并提供給關聯公司。銀行因未盡到對客戶敏感數據保護責任,引發消費者維權投訴。
《通知》提到兩項主要風險和問題:一是銀行保險機構對數字生態場景合作情況底數不清,缺乏統籌管理;二是銀行保險機構對合作中數據安全風險和責任識別劃分不清。
針對上述問題,《通知》提到,銀行保險機構要全面開展一次自查,摸清數字生態場景合作中的網絡和數據安全風險底數,開展排查整改。在合同協議中強化數據安全要求,對于存在違規行為或違反合同約定的,要追究有關外包合作單位的責任,在問題整改完成前,不能擴大合作范圍內容。同時,要將數字生態合作納入到銀行保險機構的外包風險管理范圍,加強統籌管理,科技和數據管理部門應加強外包合作的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加強風險評估和事件處置。
據悉,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監管隸屬關系,于7月10日前,將風險自查和整改情況、企業微信合作情況表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銀保監局(分局)報告。銀保監局匯總后,于7月20日前報送國家金融監管總局。02
科技外包風險情況《通知》主要通報了5個風險事件,具體包括:1)2022年8月,4家省聯社托管在某服務商的網銀系統因存在越權訪問漏洞,被不法分子攻破,大量客戶信息和賬戶信息被竊取。
2)某軟件開發公司負責程序投產包發布的員工,因私自使用國外郵件代理工具而被黑客盜取工作郵箱密碼。2022年5月,黑客登錄郵箱并下載了部分郵件內容,在向公司勒索未果后,7月將數據在海外網站售賣,涉及34家銀行業金融機構2個信息系統的部分程序源代碼、設計文檔和數據庫配置文件等技術敏感信息。
3)某數據中心托管服務商的客戶服務系統存在SQL注入和文件上傳漏洞。2021年9月黑客入侵該系統并竊取數據庫中信息,2023年1月在海外網站售賣,其中包括70余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數百條員工個人信息。
4)某壽險公司采購部署的第三方軟件產品“保融第三方簽約平臺”,在網絡攻防演習時被發現其前端管理頁面的JS文件中明文寫有管理員賬號及密碼,攻擊者可利用該賬號繞過前端驗證直接登錄系統,并查詢包含個人敏感信息在內的所有數據,存在敏感數據泄露風險。
5)2023年2月,某互聯網域名代理商因私自變更失誤,導致某銀行互聯網域名解析失敗,在業務高峰期影響金融交易達68分鐘。
《通知》指出上述事件主要存在的風險和問題包括:一是銀行保險機構在供應鏈安全管理上履職不到位;二是銀行保險機構對外包服務的應急管理機制不健全;三是外包服務商的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能力嚴重不足。
《通知》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強化“服務外包、責任不外包”的主體意識,切實承擔數據安全主體責任,統籌管理科技風險,壓實外包服務商安全責任,提升整體防控水平。
一是切實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風險評估和盡職調查,加大監控力度和違規問責,加強對外包服務商的監督管理和實地檢查,合作結束后必須下線相關系統并刪除數據;強化合同的網絡和數據安全要求條款,驗收時嚴格執行安全風險檢查,對發生安全生產事件的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二是采取針對性安全保護措施。銀行保險機構對外提供數據應按“業務必需、最小權限”原則進行,系統和數據應優先在銀行保險機構本地化部署。加強邊界防護和傳輸保護,建立與外包服務商的隔離防火墻,不通過即時通訊、網盤、互聯網郵箱等不安全渠道傳輸數據。梳理外包服務商獲取、留存的銀行保險機構數據,排查個人信息和程序源代碼、系統文檔等內部技術資料,排查缺省賬戶密碼、弱口令、未定期更新口令、明文存儲口令等問題,排查系統和外部產品的漏洞,整改問題隱患。
三是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將外包合作場景的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應急預案管理,將涉及外包服務商的投訴納入投訴管理辦法,要求外包服務商第一時間報告自身的安全生產事件和投訴舉報,報告其產品或服務發現的安全缺陷和漏洞,銀行保險機構應將相關風險事件及時報告監管部門,并及時調查處置相關問題。
(來源:綜合自中國證券報、界面新聞、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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