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監督,激發公眾舉報熱情,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近日,我市出臺《咸寧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相關舉報經查證屬實,在結案后最高可獲四萬元獎勵。
據了解,本次出臺的《辦法》按照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嚴重性,將舉報事項分為重大舉報事項、較大舉報事項和一般舉報事項。其中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以及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造成嚴重污染;通過暗管、滲井、 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被歸類為重大舉報事項。
《辦法》要求,對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的,案件調查部門應當在案件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調查部門提交《咸寧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逾期視為放棄。自收到舉報人提供的《咸寧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后,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獎勵以及給予何種獎勵等次的決定并回復舉報人。
市民可通過撥打12345公共服務熱線、登錄“12369環保舉報”公眾號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向咸寧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市、區)分局來信來訪等方式進行相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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