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鐘雨欣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編 輯丨郭美婷
圖 源丨圖蟲
一段時間以來,在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有的造成了他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致使網絡空間戾氣橫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與傳統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被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6月9日發布《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20條,包括維護公民權益和網絡秩序、嚴懲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提供法律救濟、完善綜合治理措施等內容。
組織“水軍”、編造“涉性”話題等應從重處罰
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副院長王四新教授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征集意見稿》的亮點之一在于進一步強化公檢法之間的銜接配合,針對網絡暴力建立綜合協調治理機制,提高治理效率。此外,《征求意見稿》擬明確懲治網絡暴力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助于解決網絡暴力治理過程中的法律依據模糊的現象。
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
“網暴不僅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侵害,更是對整個社會網絡安全感的侵害。讓‘鍵盤俠’占領網絡空間,后果不堪設想。
《征求意見稿》總結了網暴亂象的特點,以高維度去看待網絡暴力的違法行為。從刑事責任的角度進一步明確了罪名,從而明確各個主體之間的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依法懲治網絡誹謗、網絡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線下滋擾、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等行為。堅持嚴格執法司法,對于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
《征求意見稿》還列舉了應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可以看到,《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法律依據很多來源于刑法。適用刑法有一個很重要的考量,就是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征求意見稿》中列舉的這幾種情形體現出結果導向的思路,一方面它們是網絡暴力頻發的表現形式,另一方面,它們會造成嚴重惡劣的社會影響。”王四新說。
談到“水軍”對網暴事件的“推波助瀾”作用,朱巍表示,近幾年發生的很多網絡暴力,其實背后有巨大的流量推手,有組織性地惡意營銷炒作,“蹭流量”獲取大量關注和利益。
朱巍同時建議,除了未成年人、殘疾人,還應對婦女、老年人、英雄烈士等人群加強保護,“一旦越過了底線,必須從嚴從重處罰。”此外,對于利用網絡暴力開展不正當競爭、進行敲詐勒索等行為也應加強規制。
《征求意見稿》明確,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檢舉揭發、正常地批評他人與‘潑臟水’‘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是不一樣的,如果隨意擴大誹謗侮辱相關法律條文的適用范圍,可能會產生新的問題,扼殺網絡空間中的正常發言。”王四新補充道,“應該著重考慮發言者的主觀意圖,是否具有主觀惡性。”
“事實是神圣的,評論是自由的。在打擊網絡暴力之時,也應注意避免出現寒蟬效應。”朱巍指出,“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除了虛假捏造之外,事實的歪曲也應納入到網暴的范疇,在網暴事件中經常能看到斷章取義的內容,再配上引人注目的文案和話題,很容易造成不明真相的網民圍觀。”
網暴造成被害人自殺應被提起公訴
對于網絡暴力被害人維權難、取證難等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到,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法律規定。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行為主體,收集相關侮辱、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經公安機關協助取證,達到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無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
準確把握侮辱罪、誹謗罪的公訴條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提起公訴。對于網絡侮辱、誹謗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征求意見稿》對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具體情形進行了列舉,包括: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眾安全感的;
(3)侮辱、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多次散布誹謗、侮辱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大量散布誹謗、侮辱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應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網絡暴力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朱巍結合司法實踐指出,“人格權侵害禁令在現實中適用的條件很苛刻,導致網暴被害人難以利用它去主張權利。希望《征求意見稿》相關規定出來之后,人格權侵害禁令能夠在更多的法院得到積極推廣。”
“網暴除了侵犯個人名譽權等權益,還可能對整體網絡空間的言論秩序、信息生態產生影響,危害公共利益,這時,僅依靠個體來維權是不現實的。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具有重要意義。”王四新說。
朱巍還強調了出臺反網絡暴力法的重要性。他認為,由于網絡暴力產生的原因和表現方式多種多樣,在缺乏較高位階法律統籌下,執法、審判機構很難做到協調一致,容易出現權限空白、交叉、重合的情況。
“司法解釋并不能代替反網絡暴力法,除了事中監管和事后追責,還需要重視源頭治理、提前防范,以立法形式明確網絡平臺、網民和被害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朱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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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劉巷 實習生 宋佳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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