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適用訴訟時效還是申請再審時效?12年前的調解協議中被遺漏的徐家四姐妹遭遇維權難題——
檢察官巧解祖屋繼承糾紛
(資料圖片)
30多年前,徐家祖父撒手人寰,留下三間祖屋。誰承想,這承載著親情記憶的三間祖屋卻在日后生出一場繼承權官司。日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的監督下,經法院再審調解,徐家一波三折的繼承糾紛終于以和解畫上句號。
1981年,徐家祖父過世后留下三間祖屋,且一直沒有做分割。徐家父母過世后,其四子四女中如今在世的還有徐某甲等四姐妹與徐某乙等兩兄弟,去世的兩兄弟中有一人無子女,一人有一子為徐某丙。2020年5月,在老房子即將被拆遷之際,徐某甲發現了一個被隱藏了10年的秘密。原來,早在2010年,家中同胞兄弟徐某乙等就曾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該房屋,并向法院提供了錯誤的家庭關系證明,隱瞞了其他多名繼承人存在的事實。2011年,經法院審理,徐家在世的徐某乙兄弟二人及其侄子徐某丙達成調解協議,三人各分得一間瓦房,而同樣是繼承人的徐家姐妹卻在那場調解中被遺漏了。
對于當年法院作出的這份民事調解書,徐某甲姐妹四人自然不服,她們向法院申請再審。然而,法院審查后作出裁定,駁回徐某甲姐妹四人的再審申請。徐某甲便來到浦東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浦東新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收到監督申請后,立即對案件進行審查。
承辦檢察官調查了徐家的家庭關系,得知在世的兄弟姐妹六人的祖父母及父母都已過世,且生前均未留下遺囑,故本該由徐家兄妹的父親繼承的遺產依法應當由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依法繼承。徐某甲姐妹四人稱自己從未表示放棄繼承權,所以原審法院應依法通知她們參加訴訟。
通過查看原審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承辦檢察官發現,該調解協議中確實遺漏了作為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的徐某甲姐妹四人,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徐某甲姐妹四人的合法權益。
2021年5月,浦東新區檢察院向浦東新區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法院未予采納,理由是該案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于2021年7月回函稱,該案中被繼承人徐家祖父于1981年11月30日去世,因國家政策變化,涉案房屋于1992年10月9日重新歸屬于徐家祖父名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徐某甲等人最晚應當在2012年10月9日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如今,徐某甲等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訴訟時效。
那么,對該案啟動再審程序應該適用訴訟時效嗎?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中,徐某甲姐妹四人是申請對原審生效調解書進行再審,而不是提起訴訟,因此法院不應當審查訴訟時效,而是應當審查是否超過申請再審時效。檢察官認為,徐某甲等人于2020年5月得知調解書的存在,2020年10月申請再審,并未超過再審時效。
經審查,該院認為,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未予采納不當,遂依法提請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并獲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2022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浦東新區法院對該案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執行。
一家人為了祖屋的繼承糾紛鬧上了法庭,且已持續數年。案結之余,承辦檢察官更想實現事了人和,幫助徐家化解多年積怨,讓兄弟姐妹重拾親情。
該案再審期間,承辦檢察官與承辦法官密切配合,多次聯系當事人,耐心釋法說理,幫助他們紓解矛盾,打開心結。最終,徐家的兄弟姐妹們握手言和,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三間祖屋依然按照原分割方式分給徐某乙兄弟二人及其侄子徐某丙,三人在此基礎上需共同向徐某甲姐妹四人支付40萬元。
“沒想到,檢察官既維護了我們的合法權益,又幫我們彌合了手足親情!”繼承糾紛化解后,徐家姐妹對檢察機關的跟進監督和盡心調解表達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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