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可以當做抵押物嗎?
股權可以做抵押物,但是可以質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股權到底可以抵押還是質押?
律師分析:
股權是質押。
抵押和質押同為擔保性的權利,抵押指的是將抵押物的占有進行轉移的行為,而股權屬于人身依附性的權利,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股權的占有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依附性,因此,股權不能抵押。但是可以設定質押。股權質押,顧名思義,就是將公司的股權出質出去,所謂出質,“出”指的是向外,“質”指的是質押。出質的對象是公司的股權。指的是將股權作為擔保方式進行質押的行為。
設定股權質押的意義在于,以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股權質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因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質權人有權轉讓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過股票、股權的轉讓變現,并從轉讓價款中受償,使債權得到清償的一種行為。所以,股權不能抵押,只能質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