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限責任公司有哪些企業
無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又稱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即股東必須以出資財產和出資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作為清償公司債務的保證,公司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其未受償部分要求公司股東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而且股東間的責任是連帶的,償還公司債務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股東,有權向本公司的其他股東追償,這樣,這部分股東就成為新的債權人。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相互信賴基礎上的少數小的共同企業形式,其特點在于:組織手續比較簡單,不要求具備最低的資本總額;公司經營好壞,直接關系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因此股東會合力經營,股東關系密切;公司信用較高,競爭力較強。但是,股東投資風險較大,責任較重,資本不易籌集,出資轉讓有嚴格限制,不利于保護出資人的利益。在我國是沒有無限責任公司的,對民事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
二、什么是無限責任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并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
三、無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無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
(二)責任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三)經營特點不同: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相互信賴基礎上的少數小的共同企業形式,組織手續比較簡單,不要求具備最低的資本總額,直接關系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因此股東會合力經營,股東關系密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于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
關鍵詞: 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