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比例一般是多少?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不按期繳納稅費等行為加收的具有補償性質或者懲罰性質的款項。民事合同中經常錯用滯納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民事合同中所謂的滯納金其實就是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最好不要超過合同價款的30%,否則人民法院通常會認定為過高,不予支持。
滯納金一般按多少收取?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征有: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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